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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工程職業學院國家助學金評選細則
時間:2020-07-14 12:45 來源:admin
貴州工程職業學院
國家助學金評選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依據《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州工程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籍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殻┰谛Iㄒ韵潞喎Q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標準根據全校困難學生人數按每生每年2500-3500元范圍內確定。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評審
第六條 學校根據全校困難學生人數確定名額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為高職一年級以上(含一年級)及五年制大專四年級以上(含四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九條 二級學院結合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初步名單,報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審定后,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至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至貴州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章 考核細則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審按家庭經濟狀況(60%)、日常消費(10%)、學習情況(20%)和思想品德(10%)四個方面進行評定。各部分均量化為具體分值,四部分的單項分值(按比例折合)之和為最后總分值,以最后的總分值作為評審國家助學金的依據。
(一)家庭經濟狀況(60%)
1.家庭成員(30分):
父母雙亡或烈士子女,3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25分;
父或母殘疾或自身殘疾,22分;
父母務農,收入僅供自用,20分;
父母下崗未再就業,15分;
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務農或下崗未就業,8分;
父母雙方打工,5分;
(如同時具備多項,得分不超過30分)。
2.家庭收入(35分)
家庭人年均純收入3535元以下,35分(國家貧困線以下);
家庭人年均純收入3535-5000元,25分(月收入400元以下);
家庭人年均純收入5000-7200元,15分(月收入400-600元);
家庭人年均純收入7200-8400元,10分(月收入600-700元);
家庭人年均純收入8400-9600元,5分(月收入700-800元)。
3.家庭支出(25分)
家庭成員長期患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25分;
兄弟姐妹中有上大學,15分;
弟、妹中有上高中,10分;
(如同時具備多項,得分不超過25分)。
4.學生生源10分:
國家級、省級貧困地區,10分;
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庫區,8分;
一般農村地區,5分;
(如同時具備多項,得分不超過10分)。
(二)日常消費(10%)
根據學生平時的支出情況(資金用途)確定。
(三)學習情況(20%)
1.大二(含大二)以上學生,根據學生上一學年的綜合平均成績進行折算;
2.大一新生,根據學生高考成績和軍訓情況進行折算。
(四)思想品德(10%)
根據學生操行成績進行折算。
(五)加分項目
1.家庭遭遇國家確定的突發性自然災害,如洪災、旱災、雪災、地震和泥石流等導致顆粒無收、房屋受損等重大災情(10分 );
2.家庭遭遇局部地區自然災害導致農作物欠收(有相關證明材料,材料上需加蓋村、鄉、縣民政部門三級公章)(5分);
3.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5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國家助學金評定:
(一)受到黨、團或學校通報批評及警告以上處分;
(二)經學校批準休學復讀不滿一年;
(三)在學術研究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四)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不參加集體活動;
(六)前一學年有課程不及格;
(七)未按學校規定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
(八)因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
(九)不勤儉節約,家庭成員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費、奢侈消費行為的:
1.家庭擁有小車、裝修豪華樓房、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的;
2.購買或長期租用高配置、高價格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3.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首飾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4.經常出入酒店高消費進餐,節假日經常外出旅游的。
(十)在申請該項獎學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十一)其他有損學校聲譽的行為。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
第十二條 學校在評審結束報省教育廳備案后分學期進行發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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