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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工程職業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細則
時間:2020-07-14 12:43 來源:admin
貴州工程職業學院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依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州工程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籍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評審
第六條 學校根據貴州省教育廳下達的名額將名額下達二級學院。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職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及五年制大專五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二級學院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學院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審定后,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至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至貴州省教育廳審核。
第四章 考核細則
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以學習成績、困難程度、技能特長、社會活動和德育成績五個方面作為主要考核內容。各部分均量化為具體分值,五部分的單項分值之和為最后總分值,以最后的總分值作為評選國家勵志獎學金的依據。
1.學習成績:
學習成績以上學年學習平均成績的60%計算,參評者上學年學習成績排名列班級前10%(參加國家級比賽獲獎同學分值可放寬標準)。
2.困難程度:
困難程度認定參照《貴州工程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
表1 困難程度計分標準
等級 |
分值 |
特別困難 |
10 |
困難 |
7 |
一般困難 |
5 |
2.技能特長成績:
(1)參加各項技能競賽獲國家級、省級、市級、校級獎項按表2計分。同一項比賽,按取得的最高成績計,不得重復計算。
表2 技能競賽獲獎計分標準
等次 獲獎級別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優秀 |
國家級 |
5 |
4 |
3 |
2 |
省 級 |
3 |
2.5 |
2 |
1.5 |
市 級 |
2 |
1.5 |
1 |
0.5 |
校 級 |
1 |
0.7 |
0.5 |
0.3 |
(2)積極參加各項技能培訓,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其中獲得計算機一級、普通話二乙每項計0.5分;計算機二級、普通話二甲、本專業初級資格證書每項計1分;本專業中級資格證書每項計2分;本專業高級資格證書每項計3分;大學英語4級證書計4分,大學英語6級計6分;同類證書,以最高分計,不得重復計算。
(3)在國家級、省級、地級公開刊物上發表專業文章每次每篇計2分、1分、0.5分;在國家級、省級、地級公開刊物、學院報上發表通訊文章每次每篇計2分、1分、0.5分、0.1分;
技能特長最高成績以10分為限。
3.社會活動成績:
社會活動得分由擔任社會職務計分與社會活動獲獎的計分組成,社會活動主要以學生所擔任的社團組織職務、所獲獎勵及對集體、社會所作的貢獻來進行評價,社會活動成績根據獲獎證書評價。
表3 擔任社會職務計分標準
等次評價 擔任職務 |
優秀 |
良好 |
合格 |
差 |
校級以上 |
3 |
2 |
1 |
0 |
校級 |
2 |
1 |
0.5 |
0 |
班級 |
1 |
0.5 |
0.2 |
0 |
擔任校級及校級以上職務的計分由校級相關部門領導評價,擔任班級職務的計分由各輔導員評價。
表4 社會活動獲獎的計分標準(單位:分/項)
等次 獲獎級別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其它 |
國家級 |
5 |
4 |
3 |
2 |
省部級 |
3 |
2 |
1 |
0.5 |
市校級 |
1 |
0.5 |
0.3 |
0.2 |
社會活動成績最高分以10分為限。
4.德育成績:
包括平時表現、社會實踐、為人處事、邏輯思維、開拓創新、語言文字表達等方面的素質,由輔導員自行評定打分,德育成績最高分以10分為限。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
(一)受到黨、團或學校通報批評及警告以上處分;
(二)經學校批準休學復讀不滿一年;
(三)在學術研究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四)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不參加集體活動;
(六)前一學年有課程不及格;
(七)未按學校規定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
(八)因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
(九)實際每月消費明顯偏高或有不良消費習慣者;
(十)在申請該項獎學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十一)其他有損學校聲譽的行為。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
第十二條 學校在教育部批復并公告后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計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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